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2007〕3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搞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纳入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保障。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已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这次土地调查是在我省已经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更新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等。按照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分工负责,通力协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省级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及专业队伍的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作业队伍,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和县、市、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及全省城镇地籍调查的控制测量和数据库建设,进行有关业务指导、成果验收、所有数据库接边、数据汇总上报,指导地市县完成城镇地籍调查、权属调查等工作。各地市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成果预检以及本级土地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城镇地籍调查、辖区成果汇总,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省级承担的调查任务。各县(市)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城镇地籍调查,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省、市级承担的调查任务。
土地调查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要按时拨付,专款专用,确保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