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交流与共享制度。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积极构建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网络成员单位横向交流,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保密制度。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密或较敏感的内部信息,须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内网传输或通过机要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或邮寄方式传递;凡进入省政府政务内网信息库的信息均列为内部信息,各单位在调用时只可供本级领导参阅,未经发布单位允许不可公开发表或引用。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及政务信息传输、管理等应用系统。已经建立内部电子网络的政府和部门,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减少纸质信息传递和处理,实现政务信息的传输、编辑、存储网络化、电子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考察等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工作条件,以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市、中省直单位和各县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按年度评选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报送和采用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综合评价得分、政务信息网络建设、政务信息制度建设以及完成其他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评定。全省优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评选,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或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提出预选名单,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办公厅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