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制定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根据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上级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制定并下发“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作为政务信息编报的指导和依据。
第十四条 约稿制度。上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下发“约稿通知单”或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约稿等方式向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约要政务信息,下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编辑制度。政务信息编辑工作实行责任编辑制,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的筛选,对拟采用的信息要按照信息载体的要求进行整理,认真审核,杜绝出现文字性和政策性错误;编辑政务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做到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对于重大信息或对拟采用信息有疑问的,须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审核签发制度。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主管机构的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报送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向上级报送政务信息,并保证信息质量和数量。上级政府办公厅(室)和部门应定期向下级政府和部门通报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十八条 情况反馈制度。对有领导批示的信息,有关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按批示涉及的范围,迅速通报领导批示的内容,并由承办批示的部门把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情况及时反馈本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十九条 培训和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及政务信息主管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第二十条 存档制度。政务信息刊物每年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装订、立卷存档。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信息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政务信息的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