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二)制定、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三)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政务信息的搜集、筛选、编辑、传报、存储等日常工作,办好政务信息刊物,丰富政务信息载体;
(五)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政务信息,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指导下级单位及信息联系点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七)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
(八)保障政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兼职政务信息员和特聘政务信息员。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和中省直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不能配备专职人员的,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政务信息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政府、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社区特聘政务信息员。
第十条 为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运行,应保持信息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府规章,熟悉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和不断创新的工作意识;
(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处理信息;
(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搜集、编写、传报、储存政务信息;
(二)进行政务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三)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四)及时了解政务信息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本级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议;
(五)完成领导或者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