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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2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务信息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黑政办发〔1996〕38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11日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三服务”的原则,在为本级政府做好服务的同时,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确定分管领导。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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