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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4%,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由完全补偿机制改为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作为奖励;零违约率,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高出部分由高校、银行和省教育厅按照5∶4∶1的比例共同承担。在风险补偿金与承办银行结算之后,学校追回的贷款学生违约金属学校所有。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分担。

  (三)省属和市属高校按照国家政策,每年提取不低于教育事业收入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各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能及时报到入学。

  (五)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的资助工作,研究制订相应实施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成立“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参照省上模式,设立相应机构。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资助中心。

  (二)部门分工负责,配合做好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制订相关操作办法;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省财政厅负责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确保承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本系统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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