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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建立经办管理体系。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市、区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管理小组,负责居民医保具体工作。在各县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县、区)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1.5-2元的标准安排,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五、工作措施

  居民医保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管理到位,操作规范,基金安全,群众满意。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西宁市、格尔木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它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医保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引导城市居民积极参保。

  (三)做好配套政策、制度建设。省财政厅会同卫生厅制定居民医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和各级组织、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各项配套制度,建立规范的筹资机制、补助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四)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研发居民医保管理软件,建立覆盖全市、连接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镇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做好各项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六)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服务功能,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市场监管,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紧密结合,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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