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实行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医用高值耗材目录制度,以及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药物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努力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居民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医用高值耗材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居民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卫生服务。
(六)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城镇居民的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和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2、实行基金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采取新闻发布会、张榜公示、报纸电视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情况,发布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实行工作考核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专项考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评价指标体系,对医疗保险目标的实现程度、医疗保险效益、工作效率进行定期评价,定期督导考核,科学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不断巩固和发展居民医保制度。
(七)组织管理与经办体系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口参保及医疗救助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宣传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卫生部门具体主管、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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