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保障方式和参保对象
1、保障方式。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
2、参保对象。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居民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金。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
(二)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标准。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分担,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1、筹资标准。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18岁以下居民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6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12元,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2)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5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7.5元。
(3)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70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15元。
2、筹资方式。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逐级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职能作用,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动员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1)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金,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参保金。
(2)对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
(3)鼓励企事业单位、合资、独资、民营企业为其职工家属、子女补助全部或部分个人参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