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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保障方式和参保对象

  1、保障方式。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

  2、参保对象。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居民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金。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

  (二)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标准。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分担,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1、筹资标准。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18岁以下居民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6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12元,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2)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5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7.5元。

  (3)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70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15元。

  2、筹资方式。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逐级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职能作用,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动员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1)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金,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参保金。

  (2)对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

  (3)鼓励企事业单位、合资、独资、民营企业为其职工家属、子女补助全部或部分个人参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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