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7〕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精神,现就全省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增强城镇居民抗御大病经济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医疗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城镇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状况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政策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健康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配合,城镇居民家庭、个人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互助共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属地管理,低水平起步,确定适宜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居民健康利益,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费用共付、疾病风险共担的原则。
(五)坚持注重预防保健,注重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注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