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建立和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和管理。省、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基本草原保护规划,凡用于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四季草场、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牧草种子地以及以草地为主的自然保护区、江河流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均应划定为基本草地加以保护。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畜牧法》、《
草原法》及《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的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