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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三)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充分发挥农村牧区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区域要逐步实行活畜禽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十四)加大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按照《畜牧法》要求,制定完善青海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青海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种畜禽进出口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依法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继续加大投资力度,并整合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及小区内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牧区畜用暖棚、农区小型畜用暖棚建设投入,不断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推进畜禽健康养殖。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强退化草地治理,保护和建设草原,加快草业发展。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维护生态安全。

  (十六)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繁育及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牧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完善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十七)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牧户发展畜禽养殖。积极开展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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