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7〕15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的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特制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
为加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的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制订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
一、培养目标
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
二、培养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以下分别简称“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要求及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计划,市卫生局在全市三级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选择设立8个临床基地、40个社区基地。
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每年12月向市卫生局提交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进行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