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通过学年学分和三年总学分对学生修习课程进行管理,用学分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业成绩,防止学生偏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学分认定的标准、程序,规范操作过程,严禁在学分认定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课程安排
所有高中必须开设必修课,并将必修课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高中一年级主要设置必修课程,逐步增加选修课程。严禁高中一年级分文理班。学校应保证高三学年学生有必要的体育、艺术等活动时间。不允许学校开设“重点班”、“尖子班”,充分体现教育公平。
4.选修课要求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学生选课需求。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课程设置要求开设选修Ⅰ课程。为学生提供选修Ⅱ课程的选择空间,至少应当提供6学分的课程供学生选择。鼓励学校开设综合性、创新性、有特色的课程。要建立选课指导制度,帮助学生根据自身实际选课和制定学习计划,使学生尽快适应高中阶段的学习。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课程表》和《学生选课表》,鼓励学生跨班级选修课程。
5.考核要求
考核未通过的科目要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补考,补考合格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的科目,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它模块。在达到学习领域和科目最低学分的前提下,允许学生跨科目或跨领域选修其它模块。转学学生在原校修习获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查核实,可计入转入学校累计学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障。要把新课程培训作为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的重点,认真组织开展通识培训(新的教育理念培训和新课程方案培训)、学科培训(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培训和学科知识综合与更新培训)和专题培训(针对新课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开展培训),把教育思想、学科知识综合与更新、教育技艺、教学研究、监测评价等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扩充教师继续教育的内涵。新课程培训工作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整体性和过程性,体现操作性和反馈性,强化个别化和个性化培训。与高校和出版社对接,直接进行国家一级的全员一体化培训。
各级教科研和教师培训部门要充分发挥研究、指导和服务职能,面向学校,以学校为基点,以课改为中心,统筹安排各学科的教研、培训活动,实现教研方式和培训方式的有效变革。加强教研和培训工作的协作与对口支援,充分发挥网络教研和培训的优势,开展行之有效的教研活动。各级教研进修院校要根据新课程的实施需要配齐高中教研人员和培训教师,保证教研和培训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和工作条件,提高教研和培训指导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