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区政府及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目录》所列法规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单位提出的废止或修改建议,提出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具体意见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规章清理和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作用,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废止或修改建议和理由,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联系电话:4665856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规章清理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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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清理建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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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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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 实施时间 │清理建议│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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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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