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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政办发(2007)19号文件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政办发〔2007〕19号文件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政府规章的清理
  (一)清理范围。
  省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章。
  (二)清理原则和内容。
  1.省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经被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需要明令废止的;规章的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需要予以修改的;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需要提出处理建议的。
  2.省政府规章中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尚未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行政许可条款要予以废止的。
  3.规章适用期已过且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适用期限失效的,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需要明令废止的。
  (三)清理方法。
  1.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所列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1),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公告栏)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具体办法登陆网站查询《规章目录》及规章文本(http//www.hljfz.gov.cn或http//www.hlj.gov.cn)。
  3.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废止或修改建议,提出规章清理的具体意见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关于征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建议
  (一)清理范围。
  以《现行地方性法规目录》中所列的法规为准(具体出处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
  (二)清理原则和内容。
  1.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需要提出处理建议的。
  2.地方性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需要明令废止的。
  3.地方性法规与现行法律不一致,需要提出修改建议的。
  (三)清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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