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庆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大庆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庆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八日 庆环发〔2007〕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前款所称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监测数据及信息综合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处理系统)组成。
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分析仪、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综合处理系统包括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定期公布市级重点污染源名单。
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调查管辖范围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调试以及总量控制监测设备正式运行前的验收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综合处理系统整体规划、建设自动监测监控中心以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