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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禁止乱摊派。坚决禁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和业户报销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和业户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和业户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向企业和业户摊派各种咨询、检测、培训、办班、接待、广告公示、商业保险等费用;政府部门对企业培训、办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业户征订报刊杂志、音像制品。
  五、禁止乱评比。未经上级和大庆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授权或批准,任何行政机关、所属社团性组织和中介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各种评比、排序、达标、授牌等活动,不准组织企业在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更不准以评比的先后顺序要求企业赞助。
  六、禁止刁难、勒卡企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企业和业户进行执法检查或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超越执法程序,随意进行封账、封户、扣人、扣物及提出不合理的加重企业和业户负担的要求。企业和业户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审查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七、禁止强迫代理。所有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和业户接受中介代理服务。企业和业户自愿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禁止干预企业和业户自主经营活动。不准向企业和业户指定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商品供应商或服务商,不准强行向企业和业户推销和买卖产品,不得借用企业和业户的交通工具及其它设备设施。
  九、禁止滥用行政许可权。任何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对法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要进入政务大厅规范办理,不得增加任何前置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必须受理,并依法审查决定,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不得要求企业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下属或指定的服务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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