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二)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拟盘活的国有土地;
(三)城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完成“农转非”后剩余的集体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收购其使用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一)设置收购储备资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时,将全部成交价款的20%打入市财政局收储专项账户,发生收购储备业务时,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市国土资源局收购储备中心专项账户。
(二)在收购储备资金中,列出收购储备成本资金。凡是进入政府储备库中的土地,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具备条件的,要达到熟地出让标准。
(三)收购储备大企业使用权的土地,供地后予以补偿,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补偿。
(四)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购程序
(一)权属核查。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征求意见。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要求。
(三)费用测算。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聘请中介机构根据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显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
(四)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等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相关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
(五)收购公告。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将拟收购地块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且公告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