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一级或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五)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所在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