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本预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立即上报省和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构,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支援。
4.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及属地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2345(12369)、6373055、110。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2.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3.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委、市政府、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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