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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4)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本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本地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组织本地区应急处置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负责本地区非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请求支援;当本地区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市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地区力量给予配合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环保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本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16)全市范围内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及所在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一)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列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需要。
  (二)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三)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四)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常年处于良好状态。
  (五)各企业,特别是石油石化等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要做好资金、人员、物资、技术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初发时,能够迅速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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