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原则
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并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
(四)工作机制
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
设立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大庆军分区、大庆预备役高炮师、武警支队、大庆电业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