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严把行政执法队伍入口关,对拟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录,不符合招录条件的,不得录用。严禁聘用临时工、合同工执法。2006年10月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执法队伍进行一次整顿,坚决清退超编配备、无证执法的人员。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法制培训工作计划,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每年度对本辖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并将测试情况作为其职务晋升和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测试不合格的,一律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十八)按照
《决定》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立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如不能独立设置,可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但要班子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强班子,配齐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十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单独列项,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八、加强领导,做好
《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纲要》和
《决定》贯彻落实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措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有关情况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
《决定》的办法和配套措施,根据职能和职责,将
《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部门,逐一推进,逐项落实,并对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要求,落实责任,设定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贯彻实施意见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市政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