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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庆政发〔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法治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和专家论证的机制,制定行政决策向社会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程序和办法;行政决策都要经过法制机构组织的合法性审查。
  (二)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依法明确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和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权限,并向社会公示。
  (四)开展行政执法机制改革,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没有委托依据的事业单位执法资格;积极推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县城开展;大力支持执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由专门执法机构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2006年8月底向社会公布。公开的项目包括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数量、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对许可行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等。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制度,创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六)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化法制审核力度,不得随意提高文件制发机关级别。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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