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为全市涉农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等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能带动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级以下(含市级)的龙头企业,畜牧养殖企业,农业生产资料、饲草饲料公司,农机作业公司等相关涉农及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可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为我市经营周期短、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非涉农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重合同、讲诚信,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具备反担保能力,或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基础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担保公司不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法律纠纷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
(四)达不到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五)与担保公司逾期担保关系尚未解除的;
(六)其它不符合担保条件的。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需要担保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担保考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的担保申请后,组织专人严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核完成后,担保公司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单笔担保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农业投资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单笔担保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单笔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单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