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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农业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是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大庆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支持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以资本保值运营为前提,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第五条 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入股资金;
  (二)担保公司盈利转增资本金;
  (三)政府注入补偿金转增资本金;
  (四)其他性质资本投入;
  (五)其它来源。
  第六条 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通知精神,按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国债、基金、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收益。投资总额应当控制在资本金总额的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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