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历史上存留下来的民族文字碑铭和文书,有较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皆予收录。
(五)在国内出土、保存、流转,现已流失在国外的古籍文献,应予收录。
(六)1911年至1949年间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著作,凡与本民族传统文化内容无关的,不作古籍处理,不予收录。
(七)跨境民族在境外出版流传的古籍文献中,在我国境内作者编写的古籍皆于收录,我国境外作者编写和出版流传的古籍,不予收录。
(八)史料上有记载,但已失传的古籍,不予收录。
(九)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汉文古籍,因已收入汉文古籍总目中,本《总目提要》不予收录。
(十)现已发掘、收集到实物,但无法识读和不知民族归属的文献,不予收录。
(十一)鉴于回族使用的文种较为特殊,对用各种文字(包括汉字)与写成的回族文献,原则上只收与回族传统文化有关的古籍。具体收录范围与州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
(十二)各地的民族古籍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民委、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及个人收藏的古籍以及流散在国外各种机构的古籍,均属《总目提要》收录范围。凡收入本《总目提要》的古籍,无馆藏或存档的要通过这次登目复制一份保存在报送单位,流散在国外的今后要有计划地复制回来存档或出版。
六、编写方法
(一)每条目用统一规格专用卡,要严格按要求填写,以保证全书体例的一致性。对卡片中某些项目不明者(如作者)、或不确定者(如年代),可标明“不详”。缺项(如译本)可画一斜道。
(二)每文中文献按内容所属学科(知识门类)分类,跨学科文献在主要所属学科中设条,在提要中反映相关学科内容。
(三)同一古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书名者,皆单独立目,最通行的名称为主条,其他为参见条,主条中要写明“又名.......”。
(四)异书同名的古籍,则视为不同品种,分别立条目和撰写提要。
(五)两书内容完全相同,仅版本不同只立一条目。
(六)一种文献在流传过程中经过再编、再刻、再印或再抄,在内容上有较大调整或增损,则视为新的品种,单立条目和撰写提要。
(七)丛书、套书中的子书内容独立成卷的可单独立目,以介绍全书的整体情况,全书另立条目。
(八)古籍书题除写上本民族文字外,要将其读音转写成拉丁字母。有统一拉丁字母方案的民族文字按原方案转写,无统一拉丁字母转写方案的需新拟转写方案。每一文种需附本民族文字和拉丁字母转写对照表。对书名的汉文翻译最好用义译(参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