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6〕1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目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人防工程人均面积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市(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