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结算办法,由自治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筹集。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工伤保险费与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一致,并以此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劳动环境、伤亡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按0.5%-2%的比例划分为五个档次,费率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具体费率标准见附表)。
浮动费率是根据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分析和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情况的评估结果,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在执行工伤保险政策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