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诉中心要在监察局的领导下,做好办理投诉案件、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工作,掌握各县市、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和追究情况,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到投诉案件,件件有结果。
5、投诉中心应对被投诉较多的行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其年度纠风工作应视为不合格。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机关的全面客观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五、奖惩措施
(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必须以《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依据。
(二)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定期将效能监察中的奖惩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政府部门工作业绩考评、提拔任用干部、晋级调资、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经调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一年内被投诉一次的,经查属实,给予批语或通报处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通报处理,并由州人事局或受理投诉部门向该公务员下达《行政告诫通知书》,被告诫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7天内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由其所在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后送人事部门备案;
2、行政告诫期限为三个月,在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积极整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提前解除告诫的,不影响年度考核中除评优之外的奖励和晋职、晋级;
3、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整改错误,改进工作,群众仍有投诉,经查实后发给基本工资,离岗学习一个月。学习结束重新上岗后,工作仍无改进,群众投诉经查实核准的,建议调整岗位;凡因行政告诫安排离岗学习的公务员,若再次被投诉,其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等次,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行政机关一年内被投诉五起以上,部门中有两个以上岗位受到投诉,并收到两份《行政告诫通知书》,经调查属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相应减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影响恶劣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申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