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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范围
  在州直属县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中全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内容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与本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措施及州领导批示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进行查处。
  2、监督检查州直属县市、行政机关中心任务、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造成损失的进行查处。
  3、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影响工作的进行查处。
  4、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效率高、效果好、效益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
  1、各行政机关组织全体公务员认真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2、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报道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为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章立制
  1、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公务员岗位职责、考核奖惩和内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2、州直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出可行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监督
  1、州监察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和行政机关正确开展此项工作。监察机关可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开展效能监察的内容在新闻媒介和网上公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网址,接受群众的监督。
  2、各县市和州直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年终要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3、各级监察机关要组织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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