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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和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州党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决定》,使我州尽快跨入全疆经济发展快车道,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州直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依据,围绕州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州长柯赛江任组长,副州长杨玉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厅、人事局、监察局、信访局(邀请州直机关工委、经贸工委、教育工委)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州直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成员由州监察局、人事局、纠风办等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州监察局,由州监察局具体负责投诉中心的运行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三)各县市和州直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并确定一名联络员,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扎实开展。
  (四)在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群团组织中聘请效能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有权参加有关效能监察的会议和明查暗访,调查核实有关问题。也可抽调各行政机关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明查暗访、调查核实等活动。
  三、范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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