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
⒈负责编制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市经贸委)
⒉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市经贸委、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
以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热电联产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运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和高耗能产品的生产。重点监控全市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用能大户企业,并实行月报制度。(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
(三)加强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
⒈科学规划、建设完善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市发改委、交通局)
⒉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的运输工具,鼓励发展大型车辆和大型船舶,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工程。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市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局)
⒊调整运输企业结构,促进运输企业节能降耗。(市交通局)
⒋研究推广燃油节约技术和替代产品。(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质监局)
⒌充分利用港口航道优势,积极发展水运交通。(市交通局)
⒍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载效率。(市交通局、发改委)
⒎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市农委)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⒈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和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鼓励使用节电型照明产品。全市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最低和最高标准。(市建设局、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
⒉贯彻《能源效率管理办法》,加强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严格实施国家用能产品能效市场准入标准。(市质监局、经贸委)
(五)推动建筑节能。
⒈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负责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市建设局、经贸委)
⒉确保城市(含县城)以上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 65%的设计标准。积极推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市建设局、质监局、经贸委)
⒊启动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大力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市建设局、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六)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
加大对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把节能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强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将节能技术、太阳能综合利用、半导体照明、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动力电池、地热综合利用等列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成熟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用能设备,提高能源效率。全市电力系统新上变压器和电力用户受(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节能变压器。(市科技局、经贸委、供电公司)
(七)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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