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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一)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力度。依据《节能法》、《江苏省节能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节能监督(监测)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耗能设备的监督(监测)工作,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坚决取缔地条钢、土炼油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二)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对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大对市场销售的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三)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切实抓好建筑节能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关、工程监理关和竣工验收备案关。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审查不予通过,要退回重新设计后再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或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不予备案的意见,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

  (四)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改善发电调度计划,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建立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一是设立泰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二是完善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支出,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按照《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能条例》、《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规定,设立能源监察(监测)机构,理顺能源指导、检测、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在整合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市及各市(区)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建设,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节能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尺度,确保节能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支持节能执法监督(监测)机构的建设。三是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市(区)要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力量,完善能源统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乡镇(街道)、部门、市(区)到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能耗统计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能源管理岗位和统计(计量)岗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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