⒌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⒍推动政府机构节能。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全面推行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创建节约型机关。
(三)优化经济结构,淘汰落后装备。
⒈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冶金、水泥、化工、电力等方面的产业政策,坚持把节约能源和资源作为优化结构的重要内容,实施“以大带小”和技改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促进资源的高效合理使用。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企业低水平扩张。
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耗能低、污染少的优势,坚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以人才为支撑,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生产服务业为重点,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为突破口,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努力提高现代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⒊狠抓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排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相关部门要督促项目的开工建设,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⒋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限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耗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各市(区)、各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和招商引资中,要将单位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能耗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先进水平,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能耗定额指标。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⒌加快淘汰落后装备。各市(区)每年要排出一批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限期实施淘汰。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并、转。“十一五”期间加大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的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限期淘汰落后的高耗能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四)加快新能源开发,重视新技术推广应用。
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应用。把节能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强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推广和应用节电、节煤、节油、节气、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新能耗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远红外加热、建筑节能、太阳能技术等重大节能技术,组织实施系统节能技术、通用能耗设备的节能工艺改造、电机变频调速、蓄冰制冷技术、绿色照明技术、节电技术等重大示范工程,发展和应用先进的节能产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行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大型企业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积极开发新能源项目。加快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重点培植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热水器、风力发电机、半导体照明、镍氢电池、锂电池、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利用等项目,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