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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二)拓展多元投入渠道,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与增强民政部门自身积累以及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并举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经费增长机制,确保民政事业所需经费。力争到2010年,全市人均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事业费预算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强民政事业设施建设,把公共民政设施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加快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基础设施。加大对救灾、救助、优抚等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对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经费支持。筹集社会资金,大力发展社会慈善和社会捐赠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领域,民政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自身活力,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提高两个效益,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三)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提供人才保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把行风建设与依法行政、优质服务、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业务开展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重点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提升全市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开展社会工作者评审,造就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民政队伍。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完善选人用人、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民政组织机构尤其是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在人员编制、经费及办公设施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建立民政干部培训制度,加强各类民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推进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民政队伍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加强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民政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和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4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配置2-3名民政工作人员,4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置3-5名民政工作人员。

  (四)推进民政制度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客观要求,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抓好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政制度建设,结合“五五”普法,加强对现有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民政执法流程,统一民政执法文书,定期开展民政执法专项检查。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民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五)运用信息管理手段,提供技术保障。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分级建设、分步实施、立足民政、面向社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大力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泰州民政信息系统工程。加快民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进度,市民政部门在2007年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在2009年底前全部实现无纸化办公。构建覆盖全市民政系统的电子政务平台,2007年,实现与省民政厅联网。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民政部门政务公开水平,提升民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社会形象。

  (六)发展民政行业文化,提供精神保障。

  发挥民政文化对民政事业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培育民政工作者新的价值观、新的行业精神,形成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增强人们的工作合力和创造力;塑造、培养高素质民政队伍,提高民政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民政业务技能,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倡导和营造良好的行业作风与精神风貌,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加强民政文化的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陶冶民政人的高尚情操。把民政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从上到下的信息和宣传体系,大力开展民政宣传,及时报道民政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和涌现出的先进集体、模范人物,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重视发挥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作用,大力开展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及时运用取得的理论成果指导各项工作,不断改进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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