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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社会救助有力。全面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建成以福利院、敬老院,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为主要载体的老年人服务网络,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新格局。

  拥军优属扎实。实现双拥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完善的社会优待制度和国家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安置方法。

  基层民主健全。普遍建立城乡基层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基层政府实现政务公开、规范管理。

  社会服务优良。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城市现代化要求的社区工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区服务体系。

  社会管理规范。实现民间组织、区划地名、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指导方针。

  按照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把是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是否有利于民政事业的发展,作为检验民政工作的根本标准。遵循的指导方针是:

  1.服从大局,维护稳定。各项民政工作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社会稳定机制作用。

  2.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民政工作改革的深度和力度。既要抓住重点,又兼顾一般,以重点突破来带动整体推进,促进各项改革健康发展。

  3.发展社会互助,推动民政事业社会化。根据民政工作具有群众性、社会性的特点,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倡导和组织社会互助。积极探索社会化的新途径,把民政事业社会化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针和确定工作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民政工作。

  三、“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各项救助资源,构建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贯彻执行《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保障标准随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低保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和设备,保证低保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加强救灾救济工作。出台救灾应急预案,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结转滚动使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努力提高救灾工作能力和水平。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救灾预备金达2500万元。

  加强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到“应保必保”。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率提高到6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35所,50%的农村敬老院达省级文明敬老院标准。有条件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逐步扩大收养社会老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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