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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的决定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在我市范围内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所有新建的农业、水利、城市建设、交通、房地产开发、服务性第三产业等基本建设项目、工业生产及其技术改造项目和非工业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报有相应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监督、核准或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供电部门不得供电,银行不得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

  (十三)从严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要认真把握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认真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点不符合规划、区域内没有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未实行“以新带老”以及老的污染源得不到有效治理、污染物减排方案没有落实的、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

  (十四)严格按照环保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 93号)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长江流域的石油、化工、染料、医药、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制浆造纸、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依法事先征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级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石油、化工、染料、医药、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镀、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按同级审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经贸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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