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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的决定


  (十)严格各类地区开发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在集中饮用水源、南水北调清水通道和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等通榆河供水河道水源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印染、电镀、炼油等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靖江市、泰兴市和高港区等沿江地区要严格按照《泰州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纲要》要求,坚持环境优先,优化化工、船舶、机电、建材等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基础产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增产减污目标。在省、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区域范围以外,不得新建化工类项目。

  姜堰市、兴化市和海陵区老328国道以北的淮河流域地区,实行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发展机械、电子、农副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严格限制和禁止高耗水、对水环境有影响危害的产业和项目建设,做到增产不增污,确保湿地等水环境生态功能得到保育,维护生态平衡。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十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规定要求,凡新建制革、石油、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进行集中建设,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清单中物质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在试生产前无法拆迁到位的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以及小火电机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新五小”项目;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项目。现有化工开发区、化工集中区以外的化工生产企业,要按照省、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搬迁改造,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化工开发区或化工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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