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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的决定


  (七)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土地、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由市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专项规划。

  四、加强区域环境准入管理

  (八)新建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集中建设。各市(区)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详细制定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立足于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城市(城镇)发展定位,整合现有资源,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分,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它区域开发建设位置及其发展方向,调整制革、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电镀、印染等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小型化工企业,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通过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将分散的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污染企业进行集中。各市(区)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其它所有新建项目都应集中建设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零星分散的工业新建项目。

  (九)认真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开发建设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所辖地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开发建设规划,通过规划,统筹考虑区内产业布局,优化整合用地结构与规模,明确产业定位。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实所在区域环境要素的承载能力,科学论证选址的合理性以及总体规划发展定位、建设规模、功能区划分环境的可行性,提出配套的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化工)集中区要认真执行区内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企业之间或地区之间形成资源、能源与副产品梯级利用,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废水、废弃物等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ISO14000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开发建设区域建成生态型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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