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意见


  4.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扶贫帮困、促进再就业以及下岗失业职工自主创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2007年评选表彰泰州市劳动模范13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以2003年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为基础,并依据全市各地城乡就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女性不低于总数的20%。进城农民工应占一定比例。各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还要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工程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评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以块为主,各自按照要求开展评选工作;市直单位采取“扎口”的方法进行评选。各“口”的牵头部门分别是市经贸委、建设局、财政局、农工办、宣传部和市级机关工委(各单位归口情况见附件2)。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后以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名义推荐。推荐人选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各市(区)和全市范围公示。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市(区)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