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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意见

泰州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7〕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各条战线的广大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拼搏,艰苦创业,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三创”精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动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泰州”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五一”前夕,召开泰州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就做好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泰州”的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2003年以来,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劳动模范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要有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和农民工中的优秀代表。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建设新泰州的伟大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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