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尊重和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选择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及部门工作权威的有机统一;依法界定行政复议管辖权限;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2.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自行依法纠正,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要坚决追究。下级行政机关发现上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直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审查,经审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必须坚决依法纠正。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情况通报制度,实现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联网,方便网上投诉。在有条件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行ISO9000管理模式,通过系统、透明、规范、易操作、易控制的方式进行公共权力的运行,实现管理的科学与规范。
六、增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