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各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工作,加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切实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推行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误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对违法行政案件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行政的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过错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接受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18.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市长公开电话、行风热线等社情民意反馈体系,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对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
19.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由法制部门统一核发资格证书。规范性文件备案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凡违反上位法、违反制定权限和程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一律不予备案登记、公布,制定机关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坚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