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对按规定保留的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外,一律进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归并,便于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和现时办结。对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审批频率高的项目,要实行审批主体前移,成建制地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提高项目的直接办结率。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要对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凡经政府审定必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要按照便民、及时、透明、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依据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电子信息监察系统,对服务大厅内人员的工作行为、运转状态、行政效率等情况,进行及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各行政服务分中心也要坚持高标准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搞好优质服务。
13.建设市民服务中心。整合政府信息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出让交易中心、药品医疗器械招标投标中心等机构的信息和服务资源,高标准建设市民服务超市,使其成为政府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窗口,成为政府与市民交流沟通的重要场所,成为政府实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自我监督的平台。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依法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的问题。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实现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和编制的法定化。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救济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机关要制订具体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决定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