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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7.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各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适时进行评价。重大决策形成决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应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决策执行机构要对修正意见是否被采纳作出明确答复。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8.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决策的考核监督,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对重大决策效果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9.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重大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重大决策,依照损失程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管理

  10.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未列入收费目录和未取得收费许可证及未经核定的非税收入事项,一律不得收取,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减免政策,增强透明度,并由指定的执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缴、罚款分离的制度。凡是没有向社会公示的收费项目,企业和群众有权拒绝缴纳。

  11.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依据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许可决定的投诉举报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许可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许可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对象以及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违法违规、审批失误的,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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