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9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指鼓浪屿-万石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鼓浪屿景区。
本办法适用于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的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实施统一管理。设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机构做好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划定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二)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三)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四)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五)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六)鼓浪屿经营区域、网点的设置规划;
(七)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