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
一、要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范围、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好本地区、本县市、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落实工作。
培训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形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点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要求至今年7月1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全员培训。培训合格人员颁发伊犁州行政许可业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各县市、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对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任务应当在2004年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结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