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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及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对拆违中发现的经济特困家庭的审核、认定、救济工作,使其基本生活有着落。

  新闻单位要主动做好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宣传,对防违拆违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监督拆迁实施单位对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

  法制部门对有关部门违法建设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对有关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的民事调解工作,严明律师执业纪律,提供司法支持;负责被行政强拆当事人有关财产的证据保全、公证等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拆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顶风违纪的干部和公务员。

  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

  20.各级机关、企事业及驻镇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防违拆违工作,严格执行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检查下属单位及所属人员的防违拆违工作。

  五、各辖区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 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2. 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及目标责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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